停发养老金,刑满恢复
关于人社部2012年69号文件的解释,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退休后被判刑的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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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停发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不含宣告缓刑)以上刑罚,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及行政、刑事处罚(如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则自 判决生效或强制措施开始执行之日起 停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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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恢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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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完毕或强制措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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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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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到开除等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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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说明
若退休人员被判轻微犯罪(如拘役、短期有期徒刑),通常按劳教或收容教育处理,其工资待遇可能按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不计入工作年限。
二、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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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
停发工资待遇,按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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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逮捕在逃期间
停发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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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
未受开除处分的,停发工资待遇,按原基本工资75%计发生活费,不计入工作年限;期满后根据所受处分确定工资待遇。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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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时效性 :2012年69号文件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执行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例如,工资调整、待遇计算等细节可能因地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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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13年调整的区别 :2012年文件主要规范退休人员待遇,而2013年调整的是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两者适用范围不同。
以上解释综合了文件原文及权威解读,具体适用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