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允许补缴
关于2012年前退役军人的社保补缴政策,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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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日前退役 :军龄直接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无需实际缴费即可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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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日后退役 :若国家给予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则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补缴条件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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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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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不足15年的,允许延长缴费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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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延长后仍不足15年,可一次性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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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基数按安置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且不超过本人军龄,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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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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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年限的,可缴费至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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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的退役士兵,达到退休年龄时统一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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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缴程序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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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退役士兵本人或原单位(单位不存在或无力缴纳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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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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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批准书、退出现役登记表等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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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通过后的参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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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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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持材料至安置地社保部门登记军龄并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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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中央、省、市、县四级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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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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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截止时间 :部分政策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逾期视为放弃补缴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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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2021年4月前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提出补缴申请,但需符合当地最新政策要求。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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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档次选择 :个人可选择上一年度社平均工资、60%或最低标准三种缴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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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记录 :补缴后个人权益将同步更新,可查询缴费记录。
以上政策综合了《军人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及相关安置政策,确保退役士兵社保权益得到保障。建议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及时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了解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