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变更的国家规定主要依据行业规范、合同约定及政府法规,具体如下:
一、核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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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得更换
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特殊情况下需满足法定条件并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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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变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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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注册变更 :项目经理主动辞职或完成注册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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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履职问题 :因重病连续2个月以上无法履职,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如犯罪被羁押)导致无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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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同意 :经发包方书面认定不胜任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需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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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要求 :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或违法违规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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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与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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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单位需提交申请表、证明材料(如离职证明、健康证明等),并获建设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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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住建局招标办审批备案,公示期无投诉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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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专项规定(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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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更换项目经理需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新任人员资质不得低于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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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担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特殊情形需办理交接手续。
三、政府监管强化
- 山西省规定 :政府投资工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总监,否则属于违约行为。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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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需与发包方协商一致,避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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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备案擅自更换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