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物等级保护主要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同时涵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省级重点保护动物及“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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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代表濒危程度最高、种群数量极少的物种,如大熊猫、华南虎等。法律严格禁止捕杀、交易,栖息地保护力度最大。 -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包括亚洲象、黑麂等濒危程度较高的物种,允许科研或特殊用途的利用,但需严格审批,保护措施略低于一级。 -
国际公约附录物种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I物种在我国参照国家一、二级保护标准管理,强化跨境物种保护。 -
省级重点与“三有”动物
省级政府可划定地方重点保护物种;“三有”动物虽未列入国家级名录,但因其生态价值受法律约束,禁止滥捕滥杀。
保护级别差异体现在法律惩戒强度、栖息地管理及利用许可上,共同构成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多层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