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同类业绩设置的核心规定在于确保公平竞争,避免人为设置壁垒。关键要求包括:业绩数量通常限制为1个、年限不少于3年,量化指标不得超过招标项目的50%-80%,且特殊项目需经专家论证。以下分点详述:
-
业绩数量与年限: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同类业绩,若确需设置,数量不得超过1个,且时间范围需从招标公告发布日倒算至少3年。例如郑州市规定施工总承包项目一般不得提出专业工程业绩要求,特殊项目需5名以上专家论证。
-
量化指标限制:业绩指标需与工程内容匹配,通常采用面积、造价、结构等1-2项关键指标。大型工程指标不得超过招标项目的80%(如郑州),深圳则要求规模性指标不超过50%。用于评审加分的业绩指标可放宽至70%。
-
特殊项目例外:超高层建筑、轨道交通等技术复杂工程,可设置业绩要求但需专家论证。深圳市明确列举了200米以上建筑、深基坑等8类例外情形。
-
公示与处罚:招标人需公示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信息,虚假业绩将受处罚。阜康市等地区还规定新企业仅需提供项目经理业绩。
提示:投标人应严格核对业绩真实性,招标方需遵循地域性细则,避免因指标设置不当导致流标。动态关注地方政策调整,如新疆2024年新规将业绩指标适用范围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