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下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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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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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 一百人 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无论所属行业,均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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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业单位
从业人员 不足一百人 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补充说明 :
- 危险物品相关单位(如使用、废弃处置、船舶修造等)在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被单独列出,需结合具体行业要求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需独立运作,专职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