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应有必要的组织保障,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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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保障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若从业人员超过100人,也需设置机构或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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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保障
除上述特殊行业外,其他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时,可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负责日常安全监督、隐患排查及应急处理等工作。
总结 :组织保障的核心是确保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有效预防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