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闭后追究责任的对象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法人存在违法经营、滥用职权等行为,可直接追究其责任;若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资金或怠于清算等情形,则股东需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倒闭,通常不追究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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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责任范围
法人作为公司代表,需履行清算义务并确保程序合法。若因恶意转移资产、虚假清算等行为导致债权人损失,法人需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例如,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清算导致财产贬损的,需在损失范围内赔偿。 -
股东的责任情形
- 出资瑕疵:未足额出资或抽逃资金的股东,需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滥用权利:财产混同、挪用公司资产等行为可能触发“法人人格否认”,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清算失职: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若因怠于清算导致账册丢失或财产灭失,需对全部债务负责。
- 例外与免责
股东已实缴出资且无违法行为时,仅以出资额为限担责;法人若已合规履职且倒闭系市场风险所致,通常无需个人担责。
责任追究需结合倒闭原因和行为合法性综合判断,债权人应优先调查股东出资及清算程序,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