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治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涵盖组织管理、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及监督机制:
一、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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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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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负责人负首要责任,总工程师组织重大隐患排查,分管副矿长负责分管范围整改,安检部门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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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需定期组织隐患排查与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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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分级
- 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隐患,需根据隐患性质制定不同治理方案。
二、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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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方式
- 采用定期检查(如月度、季节性)、专项检查、节假日检查及日常巡查,结合现场检查、设备检测、员工访谈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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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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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五定”原则(定措施、定负责人、定时间、定资金、定措施),能立即整改的当场处理,需停产的立即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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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需制定风险消减措施并报批,暂不能整改的列入检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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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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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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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整改或治理不彻底的,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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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未整改前继续生产,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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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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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
-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记录检查日期、隐患内容、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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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协作
- 配合上级部门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公众举报(范围包括隐瞒事故、车辆安全隐患等)。
五、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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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治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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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登记→制定方案→整改→复查验收,形成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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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需撤离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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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综合了权威性高、时效性强的信息源,确保制度科学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