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挂名股东是否承担债务,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
若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某案例中挂名股东因未实缴出资,被法院判决承担公司债务。
二、股东恶意注销或虚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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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清算即注销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债务无法清偿,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例如,一人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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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清算或恶意处置财产 :股东通过虚假清算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的,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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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一人公司股东若不能证明财产独立,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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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公司注销前未清算即注销,股东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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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独立承担债务,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
提示 :股东若涉及上述情形,建议主动配合清算或提供财产独立证明,避免承担不必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