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定有罪后无法开具无犯罪证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旦构成危险驾驶罪并被判处刑罚,该记录将纳入个人犯罪档案,开具无犯罪证明时会被系统识别并驳回。但若仅涉及行政处罚(如未达刑事标准的酒驾),则不影响开具无犯罪证明。
危险驾驶罪属于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133条,危险驾驶罪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将面临拘役、罚金等刑罚。这类判决会直接录入全国公安系统犯罪数据库,成为个人刑事记录的一部分。
无犯罪证明的出具以系统记录为准。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证明时,需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犯罪记录。若系统中显示危险驾驶罪已定罪量刑,则无法出具证明。但若案件处于侦查、审查阶段尚未判决,或最终未被认定有罪,仍可能开具无犯罪证明。
行政处罚不影响证明开具。部分危险驾驶行为(如血液酒精含量未达80mg/100ml的饮酒驾驶)可能仅构成行政违法,接受罚款、暂扣驾照等处罚后,此类记录不属于犯罪范畴,不影响无犯罪证明申请。
特殊情形需主动说明。个别单位或地区可能要求对已过封存期的犯罪记录(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进行特殊审查,但危险驾驶罪通常不适用此情形。建议有此类记录的人员提前咨询相关部门,避免因隐瞒信息引发后续问题。
危险驾驶罪一旦定罪即无法开具无犯罪证明,行政处罚则不受影响。涉及此类问题时,应通过正规法律途径核实自身记录状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以获取准确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