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冒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承担如下:
一、被冒名者无需承担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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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无效 :被冒名者若未实际出资、未参与公司管理且无持股意愿,即使工商登记为股东,也不具备合法股东资格,无需承担补足出资或债务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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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法律关系稳定 :若被冒名者为虚构人或盗用他人身份,认定其股东会导致权利义务空缺,影响公司治理。
二、冒名行为人需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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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连带责任 :冒名者以他人名义出资并登记,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包括补足出资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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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追责 :若冒名行为涉及伪造身份证、印章等,可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或伪造证件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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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恶意与善意区分 :若被冒名者因疏忽或信息不全被冒用,且无过错,可主张免责;若冒名者存在欺诈等主观恶意,则需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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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归属 :公司或债权人可向冒名者追偿因虚假出资造成的损失,但无法向被冒名者追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