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股东的有限公司通常不承担无限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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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债务。即使只有一个股东,该原则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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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
若股东存在以下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或人格混同,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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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混同 :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区分(如共用账户、混同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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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混同 :公司业务与股东个人业务高度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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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债 :通过转移资产、虚假出资等手段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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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
在一人有限公司中,若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法院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推定其存在混同行为,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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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无限责任的区别
无限责任通常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而一人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法律明确保护的核心机制,旨在平衡股东风险与商业活力。
总结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在正常经营中仅承担有限责任,但若存在滥用法人独立性或财产混同等违法行为,可能被追责为无限连带责任。建议股东通过规范财务、独立业务等方式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