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具体规定如下:
-
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接到通知后 30日内未答复 ,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视为同意转让。
-
不同意的处理方式
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则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若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
协商与比例确定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需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法律依据
以上规定均基于《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股东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的不同程序。
总结 :股东接到转让通知后30日未回应即视为同意,其他股东需在此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视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