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可以担任董事。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选举董事,且符合条件的股东(如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代表)可以直接担任董事职务。关键点包括:股东资格与董事资格的兼容性、选举程序合法性、以及权利义务的明确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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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董事身份兼容性
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而董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法律允许股东兼任董事,但需满足董事任职条件(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律禁止情形等)。法人股东需指派自然人代表履行董事职责。 -
董事选举程序
董事需通过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按出资比例或持股数量行使表决权。若股东自身参选董事,需经其他股东投票通过,程序需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关于会议召集、通知、表决等规定。 -
双重身份的权利义务
股东担任董事时,需区分两种角色:作为股东,行使分红、知情权等;作为董事,需履行忠实勤勉义务,避免利益冲突(如自我交易需经股东会批准)。违反义务可能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
特殊情形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可能有额外要求(如独立董事占比)。若股东存在《公司法》禁止担任董事的情形(如贪污犯罪未逾5年),则不得任职。
总结:股东担任董事是常见做法,但需确保程序合规、义务履行到位。企业应通过章程细化规则,平衡治理效率与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