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被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特点是股东单一性(仅一名自然人或法人)与有限责任保护(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担责),但需注意财务独立性要求严格(需年度审计),且股东可能因财产混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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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法律地位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认可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承担债务。其名称需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不同之处在于股东仅有一人,但法律地位与普通有限公司无异。 -
核心特点
- 股东唯一性: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且不设股东会,决策程序简化。
- 有限责任保护: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债务责任限于出资额。但若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如公私账户混用),股东需连带偿债。
- 严格财务审计:每年需编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确保财务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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