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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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预案管理
组织或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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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与档案管理
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建立并管理安全生产教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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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管理
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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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演练与隐患排查
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隐患并提出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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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行为制止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及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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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涵盖从制度制定到隐患排查的全流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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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可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