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编制中引用标准说明需遵循以下核心原则,确保合规性与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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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使用法定标准文本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使用国家或地方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如《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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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或地方示范文本的适用性
若无法定标准文本,可参考行业或地方示范性文本,但需确保其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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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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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避免指定专利、商标或特定生产供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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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用“或相当于”表述引用非强制标准,但需明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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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不合理限制条件
不得以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等非相关因素排斥投标人,也不得要求本地缴纳税收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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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的透明度
若必须引用特定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标注“或相当于”及理由,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理解。
总结 :招标文件引用标准需以法定文本为基础,结合行业规范,严格避免歧视性条款,同时保持技术要求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