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依据《公司法》及《业务规则》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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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持股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若公司挂牌前未满一年或股改后存续期不足一年,同样适用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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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限制
实行“两年三批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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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当日、满1年、满2年各解除三分之一股份转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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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挂牌前12个月内曾转让,则受让方需遵守相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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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通过特定渠道取得的库存股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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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持股限制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其他股东持股转让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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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持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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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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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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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未作其他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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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部分股份限制
挂牌前12个月内增资的股份,自增资完成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总结 :新三板股权转让限制以《公司法》为核心,辅以《业务规则》细化,重点保护发起人、控股股东及董监高的权益,同时保障市场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