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或公安机关
小区外噪音扰民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一、主要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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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小区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如施工噪声、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等)由环保部门负责监管。居民可通过拨打12369热线或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由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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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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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商业经营活动等产生的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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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如夜间施工、持续高音播放等)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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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部门
部分城市将城市管理部门纳入噪音污染治理体系,负责协调处理相关投诉。
二、其他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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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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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选投诉对象,需及时制止扰民行为并报告环保或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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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求其他业主或施工方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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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调解
居民可先向居委会反映情况,通过调解解决邻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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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途径
若其他方法无效,可依据《民法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或赔偿损失。
三、法律依据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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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明确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居民区≤45分贝),超标即属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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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持续干扰他人生活的噪声行为处以罚款。
建议居民根据噪音类型选择对应部门投诉,并保留好证据(如录音、录像)以支持诉求。若涉及多部门职责交叉,可向市政府投诉受理中心反映,由其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