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辅警被开除后,离职证明的开具及补偿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具体说明如下:
一、离职证明的开具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 离职证明应由劳务派遣单位开具 。即使实际用工单位是公安机关,劳务派遣单位仍需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
二、补偿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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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解除情形
若用人单位(包括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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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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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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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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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情形
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如未支付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解除劳动合同,则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 2倍 支付赔偿金。
三、处理流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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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解除原因
保留与用工单位沟通的记录,明确解除原因是否合法。若因用工单位过错导致解除,可要求其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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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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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与用工单位协商补偿方案(如支付N+1或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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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协商失败,可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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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途径
- 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应得补偿。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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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无过失被辞退时,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依法支付补偿,无需用工单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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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可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劳务派遣辅警在离职后及时与劳务派遣单位联系,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