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适用于未形成无形资产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情况,具体规则如下:
一、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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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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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范围
包括人员人工费用(如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等)、直接投入费用(如原材料、设备折旧等)。
二、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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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比例 :实际发生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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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 :允许限额 =(人员人工 + 直接投入 + 折旧)× 10% /(1 - 10%)。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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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限制
技术图书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超限部分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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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收入处理
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试制品等特殊收入需在确认当年冲减研发费用,否则会导致加计扣除额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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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发要求
委托外部研发需签订技术合同并保存费用明细,关联方委托需提供交易合理性证明。
四、政策依据
- 核心文件 :《财税〔2015〕119号》及后续公告。
总结 :企业需严格区分研发费用与可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确保合规操作以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