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
关于研发费用100%扣除的规定,综合最新政策文件及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政策背景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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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20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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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范围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6个负面清单行业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该政策。
二、具体扣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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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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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基数: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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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比例: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加计100%,即实际发生额的2倍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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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无形资产的情况
- 摊销基数: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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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2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22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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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与执行标准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及后续调整文件,其他相关文件如《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等。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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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发费用 :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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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排除 :需确认企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行业,避免政策不适用。
以上政策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发生的研发费用可追溯享受,但需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