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劳动能力、无业、求职
失业人员的定义需结合法律条款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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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
指具备从事正常社会劳动能力,包括体力、技能等可满足岗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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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状态
当前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未从事任何形式的社会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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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要求
有明确的就业意愿,并以积极方式寻找工作(如登记求职、投递简历等)。
二、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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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失业情形 :若虽从事社会劳动但报酬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视为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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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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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就业权利者(如退休、长期待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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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如未满16岁或超出了60岁)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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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者(如精神病患者、完全伤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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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
我国《失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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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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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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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四、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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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 :失业人员需将档案转入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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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享受 :符合条件者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失业人员需同时满足“有劳动能力、无业、求职要求”三个条件,且需排除特殊群体和自愿失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