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领取三个月后是否需要再次申请,需根据是否重新就业及领取期限是否届满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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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重新申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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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领取期间或领完后三个月内仍处于失业状态,且满足以下条件(已参保满1年、非自愿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等),则无需重新申请,可继续领取直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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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期限未满时(最长24个月),即使中断领取,再次符合条件也可继续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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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重新申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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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失业金将自动停止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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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领取期限已满(如3个月+剩余期限=21个月未满24个月),需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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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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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且与前次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总时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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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可能要求每月签到或续办手续,但无需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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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三个月后无需重新申请,但需持续满足领取条件;若重新就业或领取期限届满,则需按规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