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目前仍具有法律效力,但需结合最新法规进行适用。具体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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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基本信息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由国家环保部门主编,1973年11月批准颁布,1974年1月1日起正式试行。该标准是我国首次针对工业“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排放的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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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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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本身未明确标注失效时间,但根据我国环保法规体系,此类标准通常作为地方性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补充,需结合最新修订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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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企业可能因新政策或技术升级而调整执行策略,但标准本身仍作为行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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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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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标准通过明确有害物质排放限值(如浓度、量等),有效控制了工业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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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施过程中面临技术改造成本高、标准与实际环境不一致等挑战,需政府政策引导与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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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企业应定期核查标准适用性,关注环保部门最新公告,确保合规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