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当事人
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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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委托
在诉讼过程中,当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时,法院会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鉴定。此时,鉴定机构需以法院名义接受委托,并独立完成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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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委托
仲裁机构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时,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鉴定。仲裁委托通常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且需符合相关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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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单方委托
在诉讼前,一方当事人(如建设单位、施工方)可主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鉴定,以明确工程造价。此类委托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并可能需要配合现场勘察等程序。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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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必须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需通过相关部门的资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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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鉴定委托后,机构需指定具备执业资格的鉴定人,并对同一事项指定2名或以上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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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委托的鉴定需符合合同约定,且鉴定范围不得超过申请范围,否则超出部分可能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