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费用的承担规则并非简单的“谁出谁吃亏”,而是遵循“谁主张、谁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关键在于鉴定结果是否支持申请方的诉求,以及法院对费用性质的认定。若鉴定意见被采信且胜诉,预交费用可转嫁败诉方;反之则可能自行承担。特殊情况下,如鉴定程序冗余或一方恶意拖延,费用分配可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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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交规则与最终承担分离
申请人需预交鉴定费,但最终由法院根据败诉比例判定责任方。例如,医疗纠纷中若医院存在过错,患者预交的鉴定费可退还或由医院承担;若鉴定无必要或与案件无关,费用可能由申请方自负。 -
鉴定类型影响费用分配
- 法院委托鉴定:费用通常纳入诉讼费,败诉方承担。
- 单方委托的“民间鉴定”:若对方反驳成功并申请重新鉴定,原鉴定费可能由委托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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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行为导致费用增加
一方滥用鉴定程序(如重复申请或拖延诉讼),法院可判其承担额外费用。例如,侵权方拒不承认侵占事实,导致受害人被迫鉴定,最终侵权方需赔偿鉴定支出。 -
例外情形与减免政策
经济困难者可申请法律援助减免鉴定费,部分地方规定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免交或减半。
提示:鉴定前需评估必要性,避免因程序冗余增加成本;同时关注地方法律援助政策,合理降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