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申请条件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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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存在争议,且协商或自行结算无法解决时,可申请鉴定。
- 若诉讼前已达成固定价结算协议,或共同委托机构出具咨询意见且明确受约束,诉讼中再次申请鉴定可能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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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未申请或无正当理由不预交费用将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二、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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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
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书,明确争议事实、鉴定事项及理由,附合同、签证单等材料。
- 申请时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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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
法院审查申请必要性,排除与争议无关或无证明意义的鉴定事项。
- 对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法院可要求其承担不申请鉴定导致的后果。
三、鉴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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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选择
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法院指定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需在7天内作出受理决定。
- 重新鉴定需符合法定情形(如鉴定程序违法、结论错误等),否则一般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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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范围
仅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争议范围无法确定时,法院可要求补充说明。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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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申请鉴定方需承担举证责任,未申请或拒绝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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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注意申请期限与举证期限的衔接,避免拖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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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优先通过协商或工程量清单等方式解决争议,鉴定作为补充手段。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