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的政府部门统称为"人民政府",其行政级别为正省级。
在中国,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这些行政区的政府部门名称虽然可能因地区而异,但它们都属于"人民政府"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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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在中国,大部分的省级行政区都是省,如广东省、江苏省等。这些省的政府部门称为"省人民政府",简称"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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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享有一定的自治权。这些地区的政府部门称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简称"自治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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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人民政府:直辖市是直接隶属于中央政府的行政区,其行政级别与省相同。这些城市的政府部门称为"直辖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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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目前,中国有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和澳门。这两个地区的政府部门称为"特别行政区政府"。
这些省级政府部门在行政级别上都是正省级,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领导。它们负责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管理地方事务,为人民提供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