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商品索赔1000元不属于敲诈。
消费者在购买到过期商品时,依法享有索赔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 合法权利: 消费者购买到过期商品,意味着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2. 赔偿金额: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金额通常为商品价款的三倍,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索赔1000元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
3. 经营者责任: 经营者有责任确保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标准,包括不销售过期商品。如果经营者销售了过期商品,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4. 敲诈勒索定义: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消费者索赔是基于合法权利和法律规定,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不属于敲诈勒索。
消费者在购买到过期商品时,依法索赔1000元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经营者应该诚信经营,确保商品质量符合标准,避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