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权威信息源,公示期内口头提出异议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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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
公示期内的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口头异议不符合法定要求,通常会被视为无效。
二、正确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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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实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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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明确写明真实姓名、单位、联系地址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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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附具具体、真实的异议理由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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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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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书面异议后,公示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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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过程中可保持沟通,及时反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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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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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公示期异议处理的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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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招标投标等特殊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如《招标投标法》)亦有明确条款。
四、后续行动建议
若书面异议被驳回或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