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间若有异议提出且被受理,原公示效力将暂停或调整;若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则自动生效。 关键在于异议需在公示期内按法定程序提交,逾期则需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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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时效性决定公示效力
公示期是法律设定的意见征集窗口,期内提出的有效异议会触发复核流程,可能导致公示内容修改或撤销。例如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异议成立需暂停活动并重新评审。而公示期满后,原则上不再接受异议,公示结果即生效。 -
异议处理程序影响最终效力
有效异议需书面提交并附证据,受理单位需成立小组审查。如烟台市科技局要求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15日内完成处理。若异议成立,原公示可能被更正;不成立则维持原公示效力。 -
逾期异议的补救途径
公示期后若发现权益受损,可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举报等途径**,但需证明公示内容违法或程序瑕疵。例如招标项目逾期异议需向监管部门投诉而非直接异议。
提示: 关注公示期限、保留异议证据,必要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权益。公示制度的核心在于平衡效率与公平,及时行动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