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结果有异议,需按照以下流程处理:
一、异议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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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时间
必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不少于3日)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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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方式
支持传真、扫描件或邮件提交书面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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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要求
异议人需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得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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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内容要求
书面申请应包含异议事项、依据、证据及联系方式,需明确具体问题(如评标过程、中标结果等)。
二、招标人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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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与审查
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完成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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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暂停
在作出答复前,需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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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要求
招标人需在3日内书面答复,内容包括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
三、处理结果与后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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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不成立
若异议不成立或不影响结果,招标人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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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成立且影响结果
需根据情况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招标,或依法取消中标资格。
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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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异议需在公示期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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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处理异议的时限及暂停要求与上述流程一致。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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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需在法定时效内提出,逾期可能丧失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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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书面程序,确保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