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招标人通常不可以随意废标,但存在特定法定情形时可以依法终止招标。具体如下:
一、一般禁止废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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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项目,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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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间不可擅自终止
中标结果公示期间(通常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不得擅自废标。若需终止,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如因不可抗力或重大违法情形,需经相关部门审批。
二、法定允许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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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违规或串通投标
若招标代理泄露保密信息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共利益,且影响中标结果,招标人可依法终止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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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无效或资格不足
投标人以虚假身份投标、串通投标或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时,招标人可终止招标并重新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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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或重大变更
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招标文件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评估时,招标人可依法终止招标。
三、废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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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擅自废标可能面临罚款(中标金额10‰以下)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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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放弃中标或中标无效时,招标人需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可能被取消投标资格。
总结 :招标人废标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一般情况下禁止擅自终止,仅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可依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