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规定的最低价中标原则并非单纯选择报价最低者,而是需满足“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标准,即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且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这一机制旨在平衡市场竞争与工程质量,既保障投资效益,又避免恶性低价竞争带来的风险。
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的核心在于“经评审”环节。评标价不仅考虑报价,还需综合施工方案、工期、企业信誉等量化指标,确保中标者具备履约能力。例如,某投标人报价虽非最低,但因技术方案优化降低了成本,仍可能成为合理最低价中标者。《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明确将“低于成本”的投标排除在外,防止企业通过亏损竞标扰乱市场。
实践中,最低价中标面临两大挑战:一是成本界定困难。企业个别成本受管理水平、供应链等因素影响,评标时难以精准测算。部分企业利用这一漏洞,通过虚假成本数据低价中标,后期再通过变更索赔牟利。二是配套措施不完善。工程担保、保险等风险防控机制若未同步跟进,低价中标易导致偷工减料或烂尾工程。某地地铁项目因中标价过低,施工中多次发生质量问题,最终被迫追加预算整改。
为规范最低价中标,需多管齐下:招标方应细化评审标准,将质量、履约记录等纳入量化评分;监管部门需建立成本预警数据库,对异常低价投标强制要求成本说明;企业则应强化成本管控能力,避免盲目压价。当前,浙江、安徽等地已试点“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偏差阈值”机制,报价低于控制价85%-90%的需提交成本分析报告。
最低价中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但其健康运行依赖于完善的制度设计和行业自律。唯有坚守“合理低价”底线,才能真正实现优中选优的招标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