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明确规定:公开招标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应当重新招标,但单一来源采购等特殊情况除外。
-
法定最低数量要求:公开招标必须有三家以上合格投标人参与,否则视为竞争不充分,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
例外情形处理:若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导致投标人不足,经主管部门批准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
-
流标后续程序:重新招标后仍不足三家的,可调整采购方式或招标条件,但需确保流程合规透明。
-
虚假投标防范:投标人需独立响应,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将导致废标,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
特殊项目豁免: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等情形,可不受三家限制,但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方应优先保障公平竞争,灵活运用法律允许的补救措施,同时警惕违规操作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