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金的在职职工人数,需按上年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包含在编人员、劳务派遣工(计入派遣单位)及折算后的季节性用工,并以1.5%为基准比例核定应安置残疾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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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范围: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在编人员。劳务派遣用工计入派遣单位人数,但若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接收残疾人就业,需与派遣公司协商确定计入一方,避免重复计算。季节性用工需折算为年平均人数,公式为: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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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计算方式: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全年月平均人数计算,公式为: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例如,某单位1-6月在职职工为100人,7-12月为120人,则年平均人数为(100×6+120×6)÷12=1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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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 重度残疾人折算:安排1名持1-2级残疾人证或1-3级残疾军人证人员就业,按2名残疾人计算。
- 跨地区招用:招用外省残疾人可计入安置人数。
- 工资上限: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时,按2倍标准计算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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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与合规性:各地可调整征收比例(如贵州省为1.5%),用人单位需以残联或税务部门核定数据为准。若成立不足1年,按实际月份折算职工人数;成立不足1月则免缴。
提示:用人单位应准确统计在职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及时申报残疾人就业情况,避免因计算误差导致多缴或少缴保障金。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分档减缴或免征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