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说明如下:
一、核心计算公式
$$ \text{年缴纳额} = (\text{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times \text{当地规定比例} - \text{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times \text{年平均工资} $$
二、公式各要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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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包括在编人员及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含1年)的服务协议人员。 - 计算方法:将上年12个月职工人数相加后除以12,或按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公式: $$\text{年平均用工人数} = \text{季节性用工人数} \times \frac{\text{用工月数}}{12}$$
劳务派遣用工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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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规定比例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定,通常为在职职工总数的1.5%-2.5%。例如北京地区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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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指用人单位实际雇佣的残疾人数量,需符合当地最低就业保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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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 $$\text{年平均工资} = \frac{\text{在职职工工资总额}}{\text{在职职工人数}}$$
其中工资总额需剔除发放给残疾人的工资。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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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性用工处理 :按实际用工月数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不足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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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 :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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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人数计算 :若实际安排人数超过规定比例,可申请返还部分或抵减未来缴费(需符合当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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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比例调整 :各地可根据经济状况调整征收比例,具体以当地官方公告为准。
四、示例(北京地区)
若某企业上年在职职工120人,年平均工资12万元,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3人,北京地区规定比例为1.7%: $$ \text{应缴保障金} = (120 \times 1.7% - 3) \times 12 = (2.04 - 3) \times 12 = -9.52 \text{万元} $$
由于计算结果为负,可能表示企业存在残保金返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