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四部法律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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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作为核心法律依据,该法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明确承包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并规定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例如,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从事种植业、林业等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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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至第三百三十一条
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包括以户为单位取得、承包期内继承权归属等。例如,第三十三条明确承包方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第三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死亡后其他成员可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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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至第一百二十五条
从物权角度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其定性为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保障承包方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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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通过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非农业项目(如林果业),强化对农业用途的保障。例如,第三十七条、第十七条与《国务院关于制止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共同构成强制性规定。
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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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是物权确认的登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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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是权利义务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