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 协商解除(企业提出且员工同意);
- 非过失性辞退(如不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
- 经济性裁员;
- 合同到期不续签(企业拒绝且员工无过错);
- 企业违法解除合同(需支付双倍补偿)。补偿标准为N(工作年限)×月工资,满6个月按1年计算,不足6个月支付半月工资。
分情形解析补偿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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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合同
若企业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且与员工协商一致,需支付N倍月工资补偿。例如:工作3年8个月,补偿4个月工资。 -
非过失性辞退
员工因患病、不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被辞退时,企业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支付N倍补偿。 -
经济性裁员
企业因经营困难裁员,需向劳动部门报备并按N倍标准支付补偿,优先留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 -
合同到期不续签
除非员工拒绝续签(条件不低于原合同),否则企业需支付N倍补偿。例如:合同到期后企业单方终止,工作5年需补5个月工资。 -
违法解除赔偿
若企业无合法理由解除合同,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或主张2N倍赔偿金。
提示: 补偿金计算基数为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含奖金、补贴),但不超过当地社平工资3倍。员工应留存工资条、合同等证据,遇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