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条规定,以下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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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相关单位
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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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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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单位
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配备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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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场景单位
港口码头、化工园区等特殊场景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能根据实际风险需求建立或参与联合救援。
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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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可不建立专职队伍,但需指定兼职人员或与邻近单位签订救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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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如央企、国企下属队伍)通常由行业骨干组成,可跨区域应对危化品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