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许可与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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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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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方可配制中药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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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备案后即可配制,无需制剂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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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配制规定
- 可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医疗机构配制,需向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二、适用范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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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 传统工艺 配制的中药制剂,如丸剂、散剂、汤剂等(需符合《中医药法》第三十二条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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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不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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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市场已有品种相同剂型或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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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配方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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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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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量管理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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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需对制剂全过程实施质量管理,承担安全、有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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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与受托方分别对制剂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四、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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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备案或未按要求配制的制剂,按生产假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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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应用传统工艺的制剂,备案后仍需遵守药品质量管理规范。
五、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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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与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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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工艺需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总结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需根据工艺类型选择许可或备案,并严格遵循质量管理规范,违规将面临法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