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中药制剂备案要求如下:
一、无需备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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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
仅使用传统工艺(如煎煮、捣碎等)配制的中药制剂,无需取得《中药制剂批准文号》,仅需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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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配方颗粒
以颗粒剂型为载体的中药制剂,明确不在备案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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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市场已有品种相同剂型或处方
若备案的制剂与市场上已流通的同类品种(相同处方、剂型)重复,则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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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无法定质量标准的原料
若制剂中使用的中药材、饮片或辅料未通过法定质量认证,则无法备案。
二、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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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 :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方可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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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内容 :需提供处方组成、辅料、工艺参数及内控质量标准等资料,但具体配方等细节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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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 :备案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属于生产环节的监管范畴。
三、政策意义
2017年《中医药法》实施后,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制大幅简化了审批流程,推动了中医验方的临床转化和应用,但实际备案数量增长仍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