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五种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包括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获谅解、受胁迫或诱骗、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有立功表现,体现了法律对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考量。
- 情节特别轻微:若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低(如未遂盗窃未造成损失),可减轻或不予处罚,区别于“情节较轻”的量罚标准。
- 主动补救与谅解:行为人积极赔偿、道歉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如归还财物后和解),彰显悔过态度,法律予以从宽处理。
- 受胁迫或诱骗:非自愿实施违法行为(如被威胁参与斗殴),因主观恶性较小,处罚时可酌情减轻。
- 主动投案与如实供述:包括电话通知到案后配合调查的情形,强调悔改诚意与节约司法资源的双重价值。
- 立功表现:需满足协助查处真实违法行为且作用关键(如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兼顾惩戒与激励功能。
提示:该条款的适用需结合具体案情,公安机关在裁量时需平衡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避免主观随意性。当事人若符合上述条件,可依法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