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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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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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 :负责一般性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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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机构 :组织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或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起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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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与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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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多部门职责的法规,可由相关部门共同起草,最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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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邀请专家、组织参与起草,或委托专业机构完成特定领域法规的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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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程序
- 起草完成后,需送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广泛征求社会公众、专家及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法律依据 :根据《立法法》规定,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其他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