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益不公示的监管主体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必须公开共有部分收益及使用情况,业主有权向住建局投诉或通过业委会追责,拒不整改者可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更换。
分点说明监管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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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行政监管
县级以上住建局负责物业公司违规行为的查处,业主可提交书面材料实名举报,行政部门需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并责令整改。 -
业主委员会直接监督
业委会有权要求物业提供详细收支报表,若发现隐匿收益,可召开业主大会表决解聘物业或提起诉讼追回款项。 -
法律救济途径
业主可向法院提起“知情权诉讼”强制物业公示账目,胜诉后物业需承担审计费用及逾期公示的每日违约金(通常为收益总额的0.05%)。
关键行动提示
若遇物业拒不透明显收益,保留缴费凭证、拍照公示栏空白处作为证据,优先向属地街道物管科投诉。推动成立业委会是长期监督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