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最新规定:
1. 奖励范围全覆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任何行业、任何领域存在的任何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都可以举报。重点举报奖励范围包括危险性高、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矿山、工贸、民爆物品、建筑、城镇燃气、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消防等22个行业和领域。
2. 核查属实给重奖:根据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举报核实的实名举报人分档给予50万、30万、2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重奖。例如,举报“地下矿山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事项,经查实,直接奖励50万元;举报“危险化学品企业拒不执行应急部门依法下达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指令,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明停暗不停”事项,经查实,直接奖励30万元。
3. 举报情形具体化:针对相关行业领域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具体规定了295项举报奖励情形,让群众知道“举报什么”、“向谁举报”、“奖励多少”。
4. 举报资金财政支付: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支付,确保举报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举报人手中,保障好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5. 鼓励企业内部职工积极举报:企业内部职工精准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在规定的基础上再上浮20%。
6.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给予重点奖励: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经查实的,视事故大小、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举报人3-50万元的奖励。
7. 建立内部举报制度: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城镇燃气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都应当建立内部举报制度。
8. 举报渠道多样化: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微信、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9.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时限: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举报事项核查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0. 对恶意举报的处罚: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举报对象的,由举报事项核查机关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举报对象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鼓励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活动,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