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报告时间规定如下:
一、事故报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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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1小时内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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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逐级上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逐级上报时,每级不得超过 2小时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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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事故上报至省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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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上报至国务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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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续报与补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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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报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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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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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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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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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造成伤亡人数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变化需当日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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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变化需当日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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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上述时限要求,遇不可抗力可申请延长报告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