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明确了政府单位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折旧及披露规则,核心亮点包括: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引入“折旧”概念、细化资产分类标准,并首次提出“公共基础设施”单独列报要求,强化了资产管理的规范性与透明度。
政府单位固定资产需同时满足“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和“成本可靠计量”两个条件方可确认。土地、房屋、设备等常见资产类型需按功能、使用年限进一步细分,确保分类精准。计量时优先采用历史成本法,无法取得成本时允许评估入账,后续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计入资产价值。
折旧处理要求除土地和文物外,所有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方法可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或加速折旧法,确保成本合理分摊。公共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需单独披露原值、累计折旧及净值,反映其社会服务属性。披露环节需在报表附注中说明资产分类、折旧政策及重大变动,提升信息可比性。
该准则通过统一核算标准、强化折旧管理,有效遏制了政府资产“虚增”或“流失”问题,为公众监督与财政决策提供了可靠数据基础。